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訴-280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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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單小龍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其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簽發面額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票據號碼696934號之本票乙紙(下稱系 爭本票),並據以聲請本院113年度票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下 稱系爭本票裁定),而聲明請求:一、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裁 定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暨其原因債權均不存在。二、被告 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三、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3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房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不存在。四、被告應就系爭房地於109年12月29日經桃 園市○○區地○○○○○○○○000000號收件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觀諸訴之聲明一、二部分,其訴訟目的均係為排除 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面金額及利息債權,是原告就此部分 訴訟標的利益即為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加計自109年12月22日( 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 萬5,738元;訴之聲明三、四部分,係為排除系爭不動產經設定 擔保物權之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及系爭房地之市價額擇低為斷。依内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 ,顯示與系爭房地坐落地點、樓層數、面積、屋齡均相近之鄰近 房地不動產交易價額,近五年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為9萬3,504 元,系爭房地建物面積為84.39平方公尺,故其於起訴時之市場 交易價額應核定為789萬764元,有本院所查詢之實價登錄資料、 計算表附壢簡卷可稽,顯高於擔保債權額450萬元,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復上開四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完整利益,具競合關係,應擇其 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若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前已有 自行繳納部分裁判費,則請遵期繳納剩餘不足額部分,本院不再 另為裁定,惟逾期未補繳剩餘不足額部分,本院仍會裁定予以駁 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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