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V-113-訴-2803-20241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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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3號 原 告 簡宏名 被 告 廖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此項裁定業於如本院卷內送達證書所示之日期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期限已屆後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