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訴-2840-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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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陳家和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之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12年蘆資字第1590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聲請到院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四、綜上,原告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持本裁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 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另因本件訴訟涉及繼承權,故如記事內容有關監護宣告、繼承或攸關當事人有無訴訟能力等事項,均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