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訴-284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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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 告 周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月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 字第65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7號要旨可資參照。是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 3年度司執字第1325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應予撤銷,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43 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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