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3-訴-287-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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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林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昌輝 被 告 羅○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羅○亨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 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亨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個資卷),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成年,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因此消滅,然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羅○亨本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被告羅○亨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