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3-訴-2910-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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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0號 原 告 葉有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綾、李玉鳳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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