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訴-2914-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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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原 告 邱麗卿 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何清灃 邱冠宇 嚴睿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清灃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 同)12,150,000(分別為9,000,000元+10,000元+3,140,000元=12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