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訴-2924-202412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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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葉永文 訴訟代理人 蔡兆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岡燕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岡燕服飾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有與代表公司之董事訴訟之必要,倘該公司僅置董事一人,且全體股東不能決議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即屬上開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司法院72年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意見可茲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之 意思表示,而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惟被告公司僅置董事一人即原告等情,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以自身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