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訴-2930-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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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0號 原 告 康妤婕 被 告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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