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訴-2950-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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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 原 告 湯國政 湯芮穎 被 告 白幸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162元 【計算式:第1項 聲明: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94,800元+第2項聲明:8,3 6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