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訴-295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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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1號 原 告 靳文麗 被 告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此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拆除小 米叮零智能視頻裝置,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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