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訴-296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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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9號 原 告 褚鳳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民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3 月5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9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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