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訴-2970-202412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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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劉仕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仕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仕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971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9月25日,明細詳附表),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59,587元) 1 利息 59,587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25日 (17/365) 14.99% 416.02元 小計 416.02元 項目2 (請求金額 479,400元) 1 利息 479,400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25日 (17/365) 15.98% 3,568.05元 小計 3,568.05元 合計 542,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