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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訴-2971-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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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1號 原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朱復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 司促字第13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6,774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6,7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 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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