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買賣介紹費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3-訴-2991-202503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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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廷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宏等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介紹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參仟陸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訴字 第29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6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