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訴-30-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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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政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琇敏 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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