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訴-3006-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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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6號 原 告 楊理欽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尚壽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李尚壽(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八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被告姓名 年籍,及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以「李尚壽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並表明李尚壽已於民國96年7月18日死亡,聲請本院發函准予調取李尚壽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見原告起訴狀,本院卷第15頁)。本院前於113年11月19日函請原告於通知到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見本院函稿,本院卷第43頁),原告於113年11月28日收受送達(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9頁),然迄未提出。 (二)承上,原告起訴未表明當事人,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規定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甚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按查報結果更正被告姓名年籍,及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