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訴-3008-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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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陳俊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俊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927,667元(本金898,274元+算至113年10月17 日利息28,193元+違約金1,20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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