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訴-3013-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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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3號 原 告 林均霓 被 告 廖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0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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