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訴-3019-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9號 原 告 吳欣諭 陳緁瑈 黃若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