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3-訴-302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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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蔡瑞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翰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 所提出113年12月6日桃園市政府函文所附新翰公司變更登記表, 原告否認之出資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16萬元,應以此金額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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