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訴-3058-202501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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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 原 告 合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椿棠 訴訟代理人 陳育驊律師 被 告 紘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61,000,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970。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