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訴-3061-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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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陳永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玉姬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