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3-訴-3067-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戴詩活 被 告 蕭永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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