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訴-3071-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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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1號 原 告 吳凡 被 告 王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欠缺合理依據,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要件,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