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訴-3077-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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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原 告 陳俊源 被 告 王菁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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