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訴-3077-202503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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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上 訴 人 陳俊源 被 上訴人 王菁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