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訴-3088-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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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8號 原 告 林辰曦 晏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被 告 徐鴻銘 李和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票據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 住所地分別在屏東與桃園,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另票據付款地則在高雄市楠梓區,有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