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訴-3093-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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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3號 原 告 張婯暾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其於同年月13日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29頁),然迄未補正,有繳費及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原告亦表明不繳費(見本院卷第33頁),依上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