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暨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訴-311-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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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江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敏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