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訴-319-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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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 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