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訴-443-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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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泗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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