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訴-500-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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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胡寶仁 被 上訴人 李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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