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訴-501-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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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嚴偉華 ○ ○ ○ 00號 送達代收人 曾凡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涂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萬3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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