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3-訴-543-20250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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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英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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