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訴-546-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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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永昌 張金蘭 傅永萃 傅永興 傅永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1,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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