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訴-61-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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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鈺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章侃 謝佳穎 津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20日113年度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29,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