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訴-615-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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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根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