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V-113-訴-699-202412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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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逸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昱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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