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訴-714-20250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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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紹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請 求未具客觀交易價額,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 估算,應認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 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 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數額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在逾10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原定數 額加徵10分之3。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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