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訴-73-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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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 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0,4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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