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V-113-訴-743-20250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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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褚芳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玉女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 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