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訴-76-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黃雅韵 被 上訴人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傳威 被 上訴人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上訴人 陳英傑即宇藤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8, 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