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訴-771-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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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梁忠鋅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潘胡麗枝(原名:胡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 不動產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  金額 債權額 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字號     備  註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胡麗枝 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1/1 1/8 86年中字第049184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1月7日 登記次序:0000-000 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24日至86年12月24日 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成銅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 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胡麗枝 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1/1 5/48 86年中字第049184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1月7日 登記次序:0000-000 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24日至86年12月24日 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成銅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 0000地號 附表一: 不動產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  金額 債權額 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字號     備  註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胡麗枝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1/1 1/8 85中字第049184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1月7日 登記次序:0000-000 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24日至86年12月24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      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成銅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 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胡麗枝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1/1 5/48 85年中字第049184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1月7日 登記次序:0000-000 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24日至86年12月24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      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成銅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 0000地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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