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V-113-訴-780-20241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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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桂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貴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 月25日113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給 付之新臺幣(下同)194萬元及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計算,且所請求之利息應計至本件 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5日止,併算其價額,是上訴利益核定 為1,948,746(計算式:194萬元+起訴前利息194萬×33/366×5%=8 ,74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 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