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3-訴-780-202503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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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桂琤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貴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嗣於114年1月8日解除委任),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