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訴-781-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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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慧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 二、又廖淑娟、陳淑芬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廖淑娟、陳淑芬2 人不得提起上訴,上訴狀誤列其2人為上訴人,請於書狀中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