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股權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訴-806-202410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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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美儀 高美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 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 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即新臺幣1,494,500元,計算式如附表)全部不服,請補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北區國稅中壢營字第11312699 58號函檢送之被告奎龍公司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如圖所示,被告 奎龍公司111年度之資產淨值新台幣(下同)8,536,680元(即四 川省資產30,664,653元22,127,973元之權益縣),而被告奎龍公 司111年內已發行股份為7,000股,則淨值為1,220公司111年內已 發行股份為7,000股,則淨值為1,220元(計算式:236,6853元( 計算式股≒1,220元/股,元以下四捨五入),則1225股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494,500元(計算式:1,225股×1,220元/股= 1,4 94,500元),而回復登記之目的同一,不另併算價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