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股權登記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訴-806-202503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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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高美儀 高美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谷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谷洲為被告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高林秋妹 ,嗣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9月11日變更為高谷洲,業經高谷洲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審上易字卷第43、55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高谷洲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