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3-訴-819-20250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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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銥熙無敵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2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